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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区政府投资建设项...

发布时间: 2017-05-19 14:49:00

2012年5月31日江岸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19日江岸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促进政府投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投资行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益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区政府利用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依法实施监督。区政府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下列资金: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政府债券转贷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投资项目既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也是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方面。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二)注重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三)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四)集中资金、确保重点;

(五)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四条  由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立项,财政性资金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等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常委会审查监督范围。

第五条  区政府的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应在计划年度上年年终之前编制完成,在每年度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三十日前,列出项目清单和相关说明,连同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常委会初审,并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列出的项目清单和相关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二)续建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已投资额、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第六条  经批准的区政府投资项目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不得突破预算。

第七条  年中新增投资项目,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召开的三十日前,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并列出项目清单和相关说明(列出的项目清单和相关说明的内容与本暂行办法第五条相同),由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交的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调查和初审,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提请常委会审查并作出决定。

常委会会议审查未能通过的投资项目,区政府可以作出说明,再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查。两次审查而未能通过的项目,本年度内不得再次提请审查。

第八条  年中新增涉及防灾救灾、抢险、应急等投资项目,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可先开工建设,并在项目开工后三十日内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并列出项目清单和相关说明,提请常委会审查并作出决定。常委会审查决定的程序,依照本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经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追加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如追加投入部分超过总投资额20%,应报经常委会审查并作出决定。常委会审查决定的程序,依照本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  常委会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二)决策程序是否科学、民主、规范;

(三)项目是否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项目资金来源是否落实,资金安排是否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五)项目是否按照基本建设投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六)项目资金是否纳入了项目单位专户管理;

(七)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否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十一条  常委会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监督,并采取如下监督形式:

(一)听取和审议区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二)组织检查或视察;

(三)进行询问或提出质询案。

第十二条  区政府在编制投资项目计划前,须按照规定程序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总概算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或委托评审机构审核。

提请常委会审查的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所提供资料负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前期工作相关的综合资料;

(四)项目实施的措施和建议;

(五)常委会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区政府在向常委会报告上半年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时,应同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常委会可以专题审议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综合管理,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五条  区政府财政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资金支付、工程设计变更等实行全过程监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跟踪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纳入项目单位专户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区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及绩效进行审计,并向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区政府行政监察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并每年向常委会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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