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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2-20 10:00:00

2018年1月31日江岸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市江岸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报告时,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询问的监督方式。

第三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议题涉及的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第四条  专题询问遵循依法有序、问题导向、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由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每年年初根据下列方面提出:

(一)贯彻落实中共江岸区委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工作;

(二)区人大常委会在视察、检查、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江岸地区各级人大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四)区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集的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专题询问议题建议并征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专题 询问议题,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调整专题询问议题。

第七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承办机构)负责专题询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承办机构应当提出专题询问工作方案,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围绕专题询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形成调研报告。调研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参加,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调查。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调研情况提出询问提纲,明确拟询问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研报告和询问提纲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抄送应询单位。

第九条  应询单位应当根据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制定应询方案,做好应询准备。

对区人大常委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应询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坚持边整边改,认真解决问题,切实改进工作。

专题询问涉及区人民政府多个部门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确定应询牵头部门。

第十条  专题询问会十日前,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专题询问工作协调会,检查专题询问准备情况,落实专题询问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也可以专门召开专题询问会的形式进行,具体形式由主任会议决定。

全体会议或者专门召开的专题询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询问人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报名、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推荐,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议题涉及的“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和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应询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

询问人提出问题应当紧扣议题、抓住关键、清晰明确。

应询人回答问题应当直截了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不能当场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在专题询问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适宜回答的问题,应询人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作答复。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由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回答,其他有关部门补充回答。

第十五条  询问人在听取应询人的回答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应询人应予回答。

确定的询问人询问结束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申请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可以现场提问,应询人应予回答。

第十六条  询问人提出询问时间不超过三分钟,应询人回答时间不超过八分钟,补充回答时间不超过五分钟。

第十七条  专题询问会结束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应询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八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会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专题询问情况和专题询问会议的审议意见进行综合整理。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送“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一府一委两院”在收到专题询问议题的审议意见的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专题询问议题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对专题询问议题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工作进行跟踪督查,对应询单位在应询中承诺的具体事项进行重点督办,并将督查督办结果反馈给询问人。

应询单位对专题询问议题的审议意见落实不力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进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做好专题询问的宣传报道,围绕专题询问的议题选定、调查研究、听取报告、现场询问、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督促整改等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将专题询问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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