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5日江岸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江岸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次会议修订,2020年7月14日江岸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十八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武汉市江岸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区国民经济和经济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报告;听取和审议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时,提出的需要“一府一委两院”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三条 审议意见的提出,应当实事求是,具体明确,紧扣议题,具有可行性。
审议意见的整理,应当如实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力求完整准确。
审议意见的办理,应当明确责任,按期回复。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前,区人大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有关工作委员会人员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围绕常委会会议议题,深入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保证审议质量;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可以向会议提交有关议题的调查报告。
第五条 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整理,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由常委会办公室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办理。
第六条 “一府一委两院”对常委会交办的审议意见,要及时研究办理,应在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常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一府一委两院”办理审议意见结果的回告,应当包括审议意见的承办机关或部门、办理工作的主要措施、办理结果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审议意见的交办登记,督办工作的统筹协调,以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的接收和送发。
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印发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
第九条 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工作汇报、视察、检查、调查等方式对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对推诿、延误办理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一委两院”处理审议意见的报告有异议,可以决定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提请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交由报告机关执行,并在决议规定期限内报告执行情况;
(二)交由报告机关进一步研究后,就有关事项提出处理的补充报告;
(三)退由报告机关重新向常委会提出处理情况的报告。
补充报告、重新报告,应在一个月内提出。
第十条 审议意见和“一府一委两院”办理情况报告编入常委会公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