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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人大常委会联系“一府一委两院”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8-05 08:03:00

2003年8月5日江岸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14日江岸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八次主任会议修订

 

为密切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联系,更好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特制定本办法:

一、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区“一府一委两院”的方式主要包括:会议联系、信息联系、工作联系。

、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除区“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列席会议的人员外,将视会议内容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召开时,视工作需要请区“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四、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时,视工作需要请区“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五、区人大常委会视工作需要,派员参加区“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所属部门组织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或重大工作研究、部署会议。

六、区人大常委会适时向区“一府一委两院”发送下列信息:本机关编制的公报、人事任免公告、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安排、工作总结、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市人大常委会印发的文件、资料和刊物;本机关收集编印的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经验材料等。

七、区人大常委会在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要点时,以联席会议或书面的形式征求“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的意见。

八、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要密切与各对口部门的联系,定期联系走访对口部门,了解相关工作情况。

、区人大常委会在开展视察、调研、检查等活动时,应事先通知“一府一委两院”领导或相关部门责任人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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