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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

发布时间: 2017-03-28 16:09:00

2017年3月28日江岸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江岸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满意度测评工作,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法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对区人民政府提交的上一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重点部门单位整改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  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应当纳入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第四条  江岸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区人大代表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研。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转交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时,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以及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时,有关报告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时,有关报告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下列事项进行测评: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审计工作报告反映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针对审计工作报告查出问题采取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相关制度的建设及完善情况;

(四)对常委会会议相关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

(五)有关报告部门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情况;

(六)主任会议确定需要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数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为满意等次;满意票数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数超过半数的,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不足半数(含半数)的,为不满意等次。

第八条  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重点部门单位整改情况的报告分别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在本次会议上予以公布。

第九条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常委会应责成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继续整改,并在六个月内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整改情况。

对继续整改情况报告应当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然为不满意的,常委会可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区委,并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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