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6日江岸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大常委会预算监督系统管理,保障区人大常委会预算监督网络中心网络畅通、信息安全,实现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预算执行在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监督系统”,是指通过与区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区审计局预算执行审计监督系统联网,对部门预算执行数据进行查询分析、实施监督。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区人大常委会预算监督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网络管理
第四条 预算监督系统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预算执行审计监督系统之间通过宽带专线连接,不得接入互联网。
第五条 预算监督网络中心设在区人大常委会机关。
第六条 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负责预算监督网络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机房硬件设备维护,及时解决机房设备及网络故障,定期对设备进行例行保养和预防性检修。
第八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保障财政端、审计端网络连接畅通,区级预算及部门预算执行数据传输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并对访问人员使用系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章 访问主体
第九条 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委员及财经委工作人员为系统访问人员。
第十条 因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需要,访问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经财经委负责人同意,可以临时访问系统。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为访问人员分配系统用户名、初始密码和访问权限。
第十二条 访问人员用户名及密码由财经委指定专人管理,不得借他人使用。
第四章 访问管理
第十三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委员访问系统前需持代表证在预算监督网络中心登记。
第十四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闭会期间,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委员如需访问系统,需提前与财经委联系。每月8日为“预算监督网络中心集中访问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财经委明确预算监督网络中心专管人员,并根据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对系统做日常性访问。
第十六条 访问人员登陆使用系统期间,财经委工作人员应当值守,做好访问系统的登记备案,告知访问人员保密要求。
第十七条 访问人员使用系统需提供协助的,财经委工作人员应提供必要帮助。无法解决的,应及时通知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协助解决。
第五章 问题处理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在线监督的内容,以及发现的预算执行问题的处理,按照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区人大代表访问系统发现的预算执行问题,应向财经委反映,由财经委核实后,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区人大代表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的,按照代表意见和建议办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其他访问人员使用系统发现的问题,由财经委收集整理,经核实后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转部门处理的问题,由财经委向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报告并签发。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收到反映的问题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处理,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函复财经委。
(一)能够及时处理和纠正的问题,应当在10日内处理和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函复财经委;
(二)短期内难以处理和纠正的问题,应当在5日内函复财经委,详细说明原因和办理时限,经妥善处理后再次答复财经委。问题处理和纠正及再次答复的时间,一般不得迟于自收到相关问题之日起之后的30日。
第二十四条 财经委收到有关部门函复的问题处理情况后,应当认真审核分析。
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理的,应当提出进一步处理的意见,转有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进一步处理意见后的30日内,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并函复财经委。
属于区人大代表反映的问题,经审核确实得到妥善处理的,由财经委在收到部门函复后的10日内,向反映问题的区人大代表反馈。
第二十五条 访问人员使用系统发现预算编制、执行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财经委应及时编写专报,报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财经委可组织专题调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调查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财经委应当加强与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有关部门的联系,督促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及时、认真处理有关问题,定期对有关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并向区直部门通报。
第六章 保密要求
第二十七条 财经委根据预算执行监督情况,适时编发预算执行监督情况简报,印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有关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财经委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防止遗失或被盗用,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访问人员使用系统所取得的各种信息,仅限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使用。未经财经委同意,不得带离预算监督网络中心,或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本办法和保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未认真履行日常维护责任,造成网络连接不畅或系统运行不稳定,影响系统正常运行使用的;
(二)未经财经委主管领导批准及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同意,擅自将系统数据提供给与实施监督工作无关人员的;
(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