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31日江岸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14日江岸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十八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办案质量检查工作,推进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听取和审议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制度的决议》,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原则上每间隔一年组织开展一次办案质量专项检查。未开展专项检查的年度由各单位对上年度已经办结的案件办案质量,结合实际情况开展自查,并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报告自查情况。
第四条 区人大监察和法制委代表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办案质量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办案质量检查采取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开展内部检查和区人大常委会实施外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办案质量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时间、检查步骤、检查要求等内容。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办案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案质量检查实施方案,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对上年度已经办结的案件办案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可以采取案件承办人自查、业务部门交叉检查、案管部门集中评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区人大监察和法制委委员、律师及抽调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成立办案质量检查组,对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案件办案质量进行检查。对抽调的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不检查本人所任职单位的案件。
办案质量检查组成员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对检查过程中获知的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具体案件信息不得向外泄露。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反映,向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提出办案质量检查的重点。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指定检查或者调卷抽查的方式组织检查。
第十条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应按照区人大常委会检查要求,全面提供有关案件目录及卷宗材料。根据案件检查情况,涉及被检查案件的承办人应随时向办案质量检查组介绍案件办理情况,并对办案质量检查组提出的针对案件的问题及时说明。
第十一条 办案质量检查组成员应根据检查实际情况,一案一表填写《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登记表》,详细列明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并对案件办理质量做出具体评价。
第十二条 办案质量检查组检查完毕后,应就检查情况进行现场集中反馈,受检单位应安排工作人员现场听取和记录反馈意见。必要时,受检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就办案质量检查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答复。
第三章 常委会审议检查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应结合本单位自查和区人大常委会检查办案质量情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全面的原则,认真撰写年度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并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年度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前,应当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区人大监察和法制委委员等开展专题视察或者调研。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年度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时,应当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六条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的意见,并在三个月内将审议意见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区人大监察和法制委负责对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督办。
第十七条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关于年度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及各单位对审议意见办理结果,将以一定形式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