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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6-02 10:32:00

2018年5月25日江岸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增强区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责任意识,提高代表履职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代表履职考核的目的

开展代表履职考核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区委重大决策部署,增强代表主体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的需要;是提高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增强自我约束力、促进依法履职的需要;是探索代表履职考核新机制、加强代表履职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代表履职考核的内容

(一)学习培训。坚持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各街道工作委员会、百步亭花园社区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培训,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出席会议。认真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和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三)审议发言。认真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各项工作报告、决议等的审议并踊跃发言。注重紧紧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联系实际,简明扼要,突出重点,科学建议。每年大会期间或闭会期间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议案或者建议不少于1条。

(四)小组活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积极参加本街道(百步亭花园社区)代表小组组织的“社区主题活动日”、“机关开放日”、“扶贫攻坚”等各项活动,每年参加小组活动不少于4次。

(五)视察调研。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和调研,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积极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调研,撰写调研报告。

(六)联系群众。深入选区,借助人大代表工作室等平台,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反映群众需求。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每年参加代表接待日活动不少于2次。

(七)遵纪守法。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本职岗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回选区汇报工作。任期五年中必须向选民述职1次。

三、代表履职考核的方法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代表履职考核工作。代表履职考核采取代表自评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每年代表在大会期间履职情况由各代表团负责考评。闭会期间履职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百步亭花园社区代表小组负责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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