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8日江岸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区人大代表履职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大代表履职经费是开展人大代表活动、执行人大代表职务的专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每年对年度人大代表履职经费提出下拨建议,并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三、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下拨履职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百步亭花园社区按照财经工作管理的规定使用。
四、人大代表履职经费开支范围:
(一)为人大代表订购、编印学习资料;
(二)人大代表参加学习培训、视察、座谈及其相关的会议、会务等开支;
(三)根据情况需要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大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和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人大代表活动时,给予交通等适当补助。
五、人大代表履职经费由各街道、百步亭花园社区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建帐,严格管理使用。
六、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