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5日江岸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六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2020年7月14日江岸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十八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依法做好国家工作人员的任用工作,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法治城区建设,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武汉市江岸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拟任命或决定任命的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任命以前应当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一)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职务的;
(二)换届后继续提名为区人民政府拟任人员的;
(三)本届内已经参加过法律知识考试,同职级调整任职的。
第三条 法律知识考试应当公平、公正。
第四条 法律知识考试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法律知识考试的命题、阅卷、监考等具体组织工作。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拟任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包括以下内容:法学基础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制度、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监察法律制度等。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拟任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包括以下内容:法学基础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刑法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等。
第六条 法律知识考试采取开卷和闭卷相结合的笔试方式。
(一)拟任命为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采取开卷考试的方式;
(二)拟任命为区监察委员会委员,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年满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采取开卷考试的方式,50周岁以下的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
第七条 负责法律知识考试具体事务的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试题或者考试答案。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当于考试前7日将法律知识考试的形式、具体时间和地点等通知参考单位和拟任人员。
第九条 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拟任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独立完成答卷,不得传阅或者抄袭他人答卷,不得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违反本规定的,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可以建议提请机关撤回该项提名。
第十条 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计分,6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同时向提请任命的机关和参加考试的拟任人员通报。参加考试的拟任人员对成绩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复查。
第十二条 拟任人员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成绩不合格的暂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成绩不合格的可由提请机关再一次提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仍不合格的,提请机关应当撤回提名,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其职务。
拟任人员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该任职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或对有关事项进行处理,并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