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4日江岸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拟任职发言工作,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和《武汉市江岸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拟任职发言,是指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拟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拟任职的发言。
第三条 拟任职发言的内容包括对拟任职务的认识;对履行职责的思考和做法;对区人大常委会是否决定任命的态度等。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坚定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二)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城区建设或者为民司法、公正司法的思路和措施;
(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为民服务,勤政务实,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自觉接受人大及人民群众监督,认真办理人大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思考和措施;
(四)正确行使权力,清正廉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措施。
第四条 拟任职发言材料要求语言平实,内容实事求是,篇幅在2000字以内。
(一)内容完整,详略得当;
(二)没有与法律规定和履职身份不相符的表述;
(三)自我评价客观,没有过多自我肯定的语言;
(四)准确反映自觉接受人大及人民群众监督的意识;
(五)诚恳表达对任命与否的态度。
第五条 拟任职人员应当到会作拟任职发言。
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拟任职发言材料。
第六条 拟任职发言人员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当天应当提前十分钟进入会场候会,着装应当整洁得体。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通过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履行任职承诺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拟任职发言报告应当通过OA网或者区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对拟任职人员的监督。
第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