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7日江岸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14日江岸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十八次主任会议修订)
为组织实施好宪法宣誓制度,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主席团一位常务主席主持。集体宣誓时,由主席团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主持。
四、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选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代理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一般应当进行宪法宣誓;有特殊情形不需要进行宪法宣誓的,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宪法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主持。
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人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等;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主持。集体宣誓时,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分别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
七、宪法宣誓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员应当用普通话诵读誓词,着装整洁、得体。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由领誓人报宣誓人,宣誓人同时各报自己姓名。
八、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可以参照本实施方案进行。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九、本方案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