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2日江岸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密切江岸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拓宽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渠道,便于公民了解和监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民旁听会议,是指在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时,非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经过申请批准后,旁听全部或部分会议内容的活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根据会议议题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安排公民旁听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三条 凡户籍在本辖区或者在本辖区居住满一年(持有居住证)、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自愿申请或应邀旁听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本辖区内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推荐公民旁听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在有关媒体或网络平台上公告旁听名额及有关事项。临时召集的会议不受前款规定的时间限制。
第五条 公民申请旁听会议,应当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5日前、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3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介绍信或推荐函,到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理登记。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照代表性、广泛性和申请顺序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旁听公民名单,发放旁听证。旁听证只限于本人和本次会议使用,不得转让转借。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旁听人员一般不超过5人,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旁听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设立旁听席。旁听公民在领取会议旁听证和接到旁听会议通知后,按时到会,凭本人身份证和旁听证进入会场在指定的席位就座参加旁听。
旁听所需交通、食宿、误工等费用由旁听公民承担。
第八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在旁听会议期间不发表意见、建议,无发言权、表决权,如对会议审议的事项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九条 旁听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会场纪律,服从统一安排,认真参加旁听活动,不得在会议期间散发材料,不得发表与会议议题无关的言论和其他不当言论,不得干扰会议的进行。
第十条 旁听公民在旁听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取消其旁听资格。
第十一条 组织公民旁听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实施;组织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