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9日江岸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6日江岸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2020年7月14日江岸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十八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提高区人大机关信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机关信访工作办法》《武汉市人大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结合新形势下区人大机关信访工作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信访人)采用书信、走访、网络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区人大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区人大机关信访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三)坚持诉讼与信访分离,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为全区中心工作服务,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当好参谋助手。
第二章 来信来访的处理
第四条 区人大机关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区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区人大机关工作的建议、意见,对区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四)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区人大机关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区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
(三)已经受理、正在办理或者依法办理终结,信访人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第六条 信访人给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来信,信访人给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来信,信访人给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来信,江岸辖区人大代表本人或者其转递信访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室)统一登记处理。
第七条 信访室对收到属于区人大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分情况,分类处理:
(一)涉及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信访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处理;
(二)江岸辖区人大代表因本人代表资格提出的申诉,信访人反映的区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中的问题等信访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处理;
(三)涉及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方面的建议类信访事项,由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处理;
(四)涉及区人大机关工作的信访事顶,以及信访问题发生在机关内部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处理,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配合;
(五)对区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处理。
第八条 信访室对收到不属于区人大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室登记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按管辖权限分别转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依法处理;
(二)对行政诉求类信访事项,涉及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及街道(百步亭社区)的转有关街道(百步亭社区)处理;
(三)对区人大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信访事项转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九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由信访室统一安排接待,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来访事项,认真接谈、登记,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对涉法涉诉类来访事项,引导信访人到区级有关政法机关反映问题;
(三)对行政类来访事项,引导信访人到有关主管机关反映问题;
(四)对控告检举类来访事项,引导信访人到区纪检监察部门反映问题;
(五)对应到其他部门反映诉求的、其他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以及不属于区人大机关受理范围的上访,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十条 信访人采取网络形式或由上级领导机关通过网络转来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室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处理。涉及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由区人大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处理并及时书面答复。信访室自收件之日起15日内通过网络统一回复信访人。
第三章 区人大代表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一条 区人大代表反映或者转递群众信访事项,是代表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意见和要求的重要方面,区人大机关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办理。
第十二条 对区人大代表反映或者转递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信访事项,信访室核实代表身份后登记办理,按以下方式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发函交办:
(一)涉法涉诉的,转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依法办理;
(二)涉及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转交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三)涉及街道或百步亭社区的,转交有关街道或百步亭社区办理;
(四)涉及控告和检举的,转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三条 信访室应及时将交办情况告知代表,督促有关单位在60日内向代表反馈办理结果或办理进展情况,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反馈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对未按规定期限向代表反馈的,信访室可以电话或者发函催办,必要时可报经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批准后督办。
第四章 异常敏感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十四条 信访室在办理来信、接待来访中应当及时发现、处置和报送异常敏感信访情况,预防发生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 对含有扬言自杀、自残、制造暴力事件,或进京、赴省、到市上访、示威、实施极端行为等内容的信件,信访室应当详细登记,及时向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第十六条 对攻击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抹黑党和国家领导人、散布政治谣言的信件,信访室应当妥善处理,避免扩散,必要时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对到区人大机关工作场所闹访的,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工作人员,自杀自残等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由信访室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五章 综合分析和调查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综合分析是区人大机关信访工作的重要任务。信访室应当围绕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加强对信访问题的综合分析,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为改进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第十九条 信访室根据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适时提出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监督工作议题建议。
第二十条 信访室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和年度代表工作,梳理群众反映的突出信访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常委会会议审议和代表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信访室定期对信访情况作出阶段性分析。对于重大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以及信访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等,适时形成专报或简报供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参阅。
第二十二条 信访室应当加强与市人大信访办、区信访局和有关单位信访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