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 |
|
![]() |
|
发布时间:
2017-01-23 10:28:00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市江岸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的工作活动,加强制度建设,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大财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财经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性工作机构,受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日常工作受主任会议及常务委员会分管领导指导。 第三条 财经委员会工作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党对经济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全面履职、突出重点、程序规范、监督有效的工作方法,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财经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有关财经方面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二)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财经方面的议案;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及时组织审议、督促办理,并按规定要求提出报告; (三)开展执法检查,督促检查财经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督促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实施财经方面执法责任制,研究提出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检查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五)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初步审查全区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下一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审议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提出审议意见;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提出审议意见;审议经济工作的重大事项,对计划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根据需要听取工作汇报,提出审议意见; (六)加强区级预算监督。初步审查本年度区级预算执行情况、下一年度区级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初步审查区级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初步审查区级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督促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进预算编制改革和预算支出制度改革;审议上半年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审议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定期听取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必要时向常委会报告; (七)督促区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同级审”和专项审计工作,审议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审议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八)听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财经方面的专题汇报,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或调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九)办理省、市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财经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财经委员会负责为委员提供文件资料,筹备组织财经委员会会议和调查、视察、检查活动,起草文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六条 财经委员会一般每两月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 凡需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大问题以及财经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应当召开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集体议决,议决结果以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由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财经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活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提前书面请假。对全年累计4次不能参加财经委全体会议的委员,委员会将按程序予以通报或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整建议。 提交财经委员会审议的文件,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印发委员。 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须作会议记录。 第七条 建立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联系制度,相互交流财经方面的重要情况、信息及意见。 第八条 加强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各区人大财经委员会以及兄弟城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结合工作需要开展学习考察活动。 第九条 财经委员会每年将根据工作需要,运用多种方式对委员进行培训,提高人大财经监督工作的整体水平。 |
|
版权所有:武汉市江岸区人大常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