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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 2021-06-21 17:21:00

2020年7月14日江岸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市江岸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委)的工作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预算工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日常工作受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分管领导指导,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承担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预算工委工作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履行工作职责,更好地发挥财政预算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的促进作用。  

第四条  预算工委的主要职责:

(一)对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批准的区级预算草案及其报告进行预先审查,提出预算审查结果报告草案;

(二)对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区级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进行预先审查,提出审议意见;

(三)对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区级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进行预先审查,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结果报告草案;

(四)对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区级决算草案及其报告进行预先审查,提出决算审查结果报告草案;

(五)对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进行预先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六)对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进行预先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七)对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专项工作报告进行预先审查,提出审议意见;

(八)督促办理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财政预算方面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督促实施财政、税务、审计等方面法律法规,支持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财政管理制度改革;

(九)听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财政预算方面的专题汇报,对财政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组织视察或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承办财政、审计等方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工作;

(十一)承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财政、税务、审计等方面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

(十二)管理、使用、维护区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平台;

(十三)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和财经委员会需要协助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预算工委的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预算工委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活动,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提前书面请假。

预算工委负责为委员提供文件资料,筹备组织预算工委会议和调研、视察、检查等活动,起草文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六条  涉及预算工委的重大工作,应当召开预算工委全体会议,由委员会集体议决,议决结果以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预算工委全体会议由预算工委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方能举行。

预算工委召开全体会议,可以请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提交预算工委审议的文件,应当提前印发委员。

预算工委全体会议须作会议记录。

第七条  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委和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委的工作联系,做好预算审查监督培训工作。

第八条  加强与兄弟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委的工作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开展学习考察活动。

第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武汉市江岸区人大常委会